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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山東食品成立于1982年10月26日,其前身為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山東省食品分公司。2000年8月1日,山東食品與山東山孚得貿易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了山東山孚得貿易有限公司,2004年5月24日更名為山孚集團。2004年6月16日,山孚集團與日本水產株式會社共同成立山孚日水。
馬達慶于1986年進入山東食品工作,2000年8月1日開始,先后與山東山孚得貿易有限公司和山孚日水簽訂勞動合同。2006年12月1日合同期限屆滿,馬達慶未與山孚日水續簽勞動合同。
2006年9月22日,青島圣克達誠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圣克達誠公司)成立,企業類別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慶榮,顏素貞擔任該公司的監事。 顏素貞為馬達慶的配偶,陳慶榮系馬達慶的外甥, 馬達慶在圣克達誠公司任職。
2007年2月14日,山東食品的老客戶中糧國際(北京)有限公司將2007年威海海帶出口日本業務交由圣克達誠公司執行。
山東食品、山孚集團、山孚日水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圣克達誠公司和馬達慶告上法庭,并請求賠償。
圣克達誠公司、馬達慶提起上訴稱:對日本出口海帶的貿易機會不是知識產權,是一種商業機會,本身不是壟斷獨占的,不受法律保護。
同時,從2000年8月之后,馬達慶不再是山東食品的職工,馬達慶運用其知識和技能取得的競爭優勢就不再屬于山東食品。
馬達慶2007年度履行職務行為是在為圣克達誠公司履行職務,日本客戶對此是明知的,整個過程,馬達慶沒有欺騙日本客戶,沒有濫用日本客戶的信賴,沒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被上訴人山東食品答辯稱:山東食品、山孚集團、山孚日水共同享有對日海帶出口貿易機會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原因在于山東食品、山孚集團、山孚日水之間在人員、業務方面承繼與流轉的歷史淵源。
山東食品、山孚集團、山孚日水要求保護的是其在三十余年經營中形成的對日出口海帶的貿易機會為載體的可保護利益。本案不涉及勞動者的個人“知識與技能”的問題,“企業職工在履行單位交辦工作過程中所形成的競爭優勢”取決于相關企業的實力、資金,還取決于相關企業在所屬區域內經營海帶出口業務的優勢,也體現了其在對日出口海帶貿易中的良好企業信用,而不是哪一個個體的知識與技能。
馬達慶在山東食品、山孚集團、山孚日水工作期間,始終負責對日出口海帶的收購和出口工作,熟悉該工作的全部流程。馬達慶是圣克達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馬達慶離開山孚日水后很短的時間內,圣克達誠公司獲取了對日出口海帶的貿易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圣克達誠公司與馬達慶構成共同侵權。圣克達誠公司、馬達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山東食品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解讀:圣克達誠公司、馬達慶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合議庭審理認為,1986年起,馬達慶先后在山東食品、山東山孚食品進出口有限公司、山東山孚得貿易有限公司、山孚日水工作。代表圣克達誠公司向中糧集團爭取貿易機會時,馬達慶已經離開山東食品,其與山孚日水的合同也已經到期終止。馬達慶在為圣克達誠公司爭取經營出口海帶貿易時,明確表示其代表圣克達誠公司,沒有利用山東食品的名義。因此,在離開山東食品后,馬達慶以正當的方式,幫助圣克達誠公司獲取了貿易機會,不違反誠實信用等原則,其行為不具有不正當性,屬于正當競爭。
關于圣克達誠公司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合議庭認為,圣克達誠公司爭取貿易機會的行為僅僅是向中糧集團提出經營出口日本海帶貿易的請求,由中糧集團、日本北海道漁聯綜合雙方能力確定的結果,在競爭過程中,圣克達誠公司沒有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不具有不正當性。馬達慶離職后有從業的自由,即使在其離職后使用其在職期間積累的對日出口海帶貿易經驗從事競爭性業務,山東食品、山孚日水也無權予以制止。山東食品或山孚日水沒有把對日出口海帶貿易機會視為其商業秘密,沒有與馬達慶約定應遵守對日出口海帶貿易機會商業秘密,馬達慶獲取該貿易機會也不涉及對其商業秘密的侵害,何況,本案中山東食品沒有請求依據競業禁止或侵犯商業秘密的特別規定對其進行司法保護。在沒有法定的和約定的競業限制以及不侵害商業秘密等特定民事權益的情況下,這既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符合公共政策。
小鏈接: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我國相關法律對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作出明確限定,因此,雇傭雙方自愿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于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關鍵在于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作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對于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數額,法律上也沒有一個明確和權威的規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關規定,補償金的數額須不少于該員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補償金支付的數額較少,法院通常也會判決該競業禁止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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